管理暂行规定 教工合唱团 篮球俱乐部 乒乓俱乐部 网球俱乐部 足球俱乐部 羽毛球俱乐部 桥牌俱乐部 黄鹤诗联社
为了增强法律服务中心同学的实务经验,11月14日晚七时,法律服务中心成员杨平、张乐怡、郭玉静同学前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朱斌副主任探讨民事虚假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并深入交流了意见。
本次案例研讨主要就朱斌老师在实务中所面临的几起虚假诉讼的案例展开,讨论持续两个小时,于九点结束。
本次案例研习讨论了三个问题:
案例一
乙于近日发现其银行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查知,发现是因甲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其列为被告,因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开庭时间和判决结果并未实际通知乙,乙因此不知情,未能参加诉讼,执行亦未通知乙。后查实:甲公司与乙的买卖合同本身真伪不明,当中签字并非乙签名,乙并非合同当事人,买卖合同中的相对方A网吧,乙曾经是其经营者,但已转让多年,工商登记亦发生相应变更,其中原告在诉讼中使用的身份证信息,亦写明,仅供转让过户使用。
问题:
执行中,法院对合同审查不严、在执行中未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应赔偿?原告使用该真伪不明的合同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否可在再审中要求对方赔偿因本次诉讼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
甲乙合伙经营借贷业务,双方达成协议:甲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先由甲将资金打到乙方,乙方再打款于丙方。但甲方从银行贷款后,绕过乙方,直接通过银行转账于丙,后丙杳无音讯。甲因此以甲乙间的协议起诉乙,要求乙归还借款,并依据甲乙间的协议中的担保条款,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若法院不主动要求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如何通过民事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乙是否可以提起反诉?要求甲赔偿因应诉和保全等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与虚假诉讼罪如何衔接?
案例三
甲向乙借款,前后近十年间,共计借款190万,甲乙双方于2016年写明双方借款金额为190万的借条,并有见证人签字。到2017年,甲还款20万后,换乙金额为170万的借条,收走前190万之借条,同时写明,若不能还款,以a房产作价还款,并将房产证交付于乙,经查,该房产其实为甲女儿所有。后甲出国,乙起诉要求甲还款,一审法院支持170万的借款,因证据原因,二审法院认为甲已经还款20万,仅支持150万的借款。执行时,发现甲在国内已无财产,甲与妻子亦离婚。
应如何救济乙的权利?20万部分如何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国内无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如何执行其财产?
通过对三个问题的分析,我们成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本次案例所提出的问题,每位成员将回去收集资料并寻找解决的方案。
研讨的最后,曾作为刑事侦查学学科的老教师,朱斌老师送给每一位讨论成员《刑事侦查学》一本,他教导同学们实体法与程序法不能割裂学习,他以自己多年的经验告诉同学们,实务中对于证据的搜集,正如胡适所说的应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他同时也强调法律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通过此次案例研习活动,朱斌老师给法律服务中心的成员带来了新鲜的实务案例,让在象牙塔中的同学们了解到了实务案例的疑难和复杂。通过这次实务案例交流会,不仅增强了同学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助力法律服务中心专业化公益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后期,法律服务中心会继续加强与实务界人士的联系,不断精进成员专业化水平,秉持“法济天下”的情怀,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通讯员:杨平
审核:郝梓何
排版:郝梓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