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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为患重大疾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互助金补助的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 医师协会规范定义的重大疾病范围执行。
第一章 互助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成立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互助金管委会),由学校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校工会、人事部、财务处、审计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校医院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管理互助金,并接受学校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互助金管委会职责:
1. 根据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实际情况,研究修订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2. 每年定期审批患大病教职工的补助申请,确定补助方案;
3. 宣传大病医疗互助政策,多渠道筹集互助金;
4. 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六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为互助金管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1. 建立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档案、互助金使用情况档案;
2. 汇总教职工申请,核算补助经费,提出补助方案;
3. 互助金收支情况年度总结;
4. 互助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每年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人员变动名单。财务处每年一次及时提供互助金收交及补助的发放情况。各单位要指定专人(部门工会为福利委员)负责本单位的大病医疗互助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设立互助金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九条 学校福利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互助金的监督机构,每年委托审计处审查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互助金的来源
第十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
1. 教职工每年交纳的互助金;
2. 资金支出缺口部分由学校予以解决的经费;
3. 校内外资助和捐赠;
4. 互助金增值(含利息)和积累等。
第三章 互助金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一条 凡属我校全民所有制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集体所有制职工(含退休人员)、学校发放工资的博士后, 承认本办法、按时交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
第十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教职工,在自愿签署了《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加入申请表》后,在职教职工由财务处每年从个人 12 月份工资中一次性代扣 180 元(每月 15 元)互助金;离退休教职工从学校发放的年终慰问金中代扣 180 元(每月 15 元)互助金;新入校的教职工申请加入,应在起薪后3 个月之内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加入申请表》,经基层工会审核、同意,报送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规定代扣互助金。以后年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继续参加,财务处自动代扣代转。个人账户余额不足者,由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通知本人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将不足部分交到指定账户,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退出,不得享受互助。
第十三条 对于在 2017 年成立互助金时没有加入、加入后又退出或新入校当年没有加入互助金的情况,教职工申请加入互助金时,需要相应补交成立之初(2017 年)到申请加入时、退出期间或新入校当年到申请加入时应交纳的互助金,加入互助金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下一年度互助补助。
第十四条 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或申请退出大病互助的教职工将失去补助资格,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退出或重新申请加入时间为每年 10月份,统一办理手续。
第四章 补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当年交纳互助金后即可享受互助补助。
第十七条 属于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参加互助当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经校医院转诊接受住院治疗报销后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 1 万元者,可申请互助补助。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参加互助当患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校医院审核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 1 万元者,可申请互助补助。
第十八条 互助金以自然年度为时段核算补助,即每年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发票时间为准)内发生的符合本文件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中的自付费用以及慢性肾衰竭患者血 液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在三甲医院门诊的全自费抗肿瘤药按 30%进行互助补助。每年互助金管委会接受教职工提出的上一年度发生的互助 补助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 4 月份。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教职工提出补助申请后,经基层工会审核汇总,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1.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2. 校医院报销后的重大疾病医疗费住院发票、门诊发票( 仅限慢性肾衰竭血液透析)复印件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患者抗肿瘤药原件;
3. 出院小结;
4. 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申请者需自行提供发票原件或分割单。
第二十条 校医院负责审核申请者的自付费用按相关文件符合申请救助的总金额,互助金管委会负责审核申请、补助方案的确定,基金会负责发放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互助金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能享受互助待遇:
1.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资格者;
2. 公费医疗患者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外就医者;
3. 自行购买药品的以及国家规定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 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交通意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采用分段按比例累进的方式,住院治疗医疗费报销后经校医院审核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1 万元者,可申请互助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自费 10,001-30,000 元的部分,按 30%补助;
2.自费 30,001-50,000 元的部分,按 40%补助;
3. 自费 50,001 元以上的部分,按 50%补助。参加期内累计补助金额上限为 2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连续参加互助金满 5 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5%;连续参加互助金满 10 年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 连续参加互助金满 15 年及以上且从未获得补助的申请者,首次补助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 15%。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由互助金管委会提出修订方案,经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2/3 以上票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互助金管理办法》(华师行字〔2016〕185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互助金补助的重大疾病目录
2.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加入申请表
3.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4.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流程
附件 1
以下重疾是由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定 义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常见的恶性肿瘤有: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喷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Ⅲ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
28. 恶性葡萄胎(女性);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0.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附件 2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人员编号
家庭地址及电话
家庭人员情况
姓 名
关系
工
作
单
位
联系方式
申请
我同意《华中师范大学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自愿申请加入华中师范大学大病医疗互助,每年按时交纳互助金,并同意由财务处代扣代交。如每年在规定交纳期前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视为同意继续参加。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基层
工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意见
注:申请人及基层工会必须如实详细填写表中相关内容,对资料不全的可
不受理。
附件 3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教工号
联系电话
补助发放银行信息
持卡人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家庭成员
工 作 单 位
申请补助理由(患何种大病、家庭经济状况、个人自付费用情况等)
申请人签名:
基层工会审核意见
(盖章)
校 医 院审核意见
说明:公费医疗的申请者,自付费用由校医院评审时统一提供,个人无须填列此栏。
参加医疗保险的申请者携带住院期间的发票到校医院公医办,由校
医院核定自付费用后填入此栏。
大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附件 4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部门工会初审后送交基金管委会。
(二)校医院审核申请人的患病和治疗情况;财务处审核有效治疗费用。
(三)基金管委会研究讨论确定救助名单和数额。基金管委会在审核救助对象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有效。
不合条件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3 年 11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