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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健美俱乐部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健身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与性质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健身俱乐部是为本校教职工(下称“会员”)提供健身服务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

组织会员开展健身活动,塑造健康体魄,培育积极生活方式,营造和谐互助、共同进步的健身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展示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第三条 俱乐部活动准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接受华中师范大学工会监督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俱乐部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俱乐部活动内容

第四条  为俱乐部会员提供齐全的有氧运动、力量训练设备和功能性场地。

第五条 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体测服务,根据体侧结果提出个性化健身计划与饮食建议。

第六条  定期举办俱乐部内部健身赛事、户外拓展、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俱乐部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

第八条 热爱健身运动,认同俱乐部宗旨、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按照俱乐部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人向俱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俱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使用俱乐部内的各类健身设施和场地。

2.参与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4.对俱乐部的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2.爱护健身设施、设备。

3.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维护俱乐部的良好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俱乐部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的,应提前15天向俱乐部提出申请。

2.经俱乐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会手续。

3.已缴纳的会费,按俱乐部规定的退费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

1.会员违法犯罪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2.会员多次违反俱乐部章程和规章制度,经劝说无效的,俱乐部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3.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经俱乐部催告后仍未缴纳的,俱乐部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五条 俱乐部组织架构由会员大会、管理组、监督考核组构成。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俱乐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修改俱乐部章程,讨论、决定俱乐部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组

1.产生:管理组由一名会长、二名副会长组成。会长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备案,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2.职责: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完成俱乐部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监督考核组

1.产生:监督考核组由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共三人组成,组长由管理组任命,副组长由组长提名,报管理组审核通过。

2.职责:监督俱乐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俱乐部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学校工会拨款;

3.赞助和捐赠;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俱乐部的经费只能用于俱乐部组织的与健身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俱乐部建立经费管理专门人员,全面负责俱乐部经费的收支、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30日前,俱乐部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报送本年度经费预算表;每年12月31日前,俱乐部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报送本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 条 修改提议

 管理组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有权提议修改俱乐部章程。

第二十四条 修改通过

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备案。

第七章 俱乐部解散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解散和终止的情形

1.出现俱乐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3.两年内未组织活动,名存实亡,自动解散。

第二十六条 终止程序

1.俱乐部解散或终止后,应当对俱乐部经费进行清算。

2.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3.俱乐部解散或终止后,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俱乐部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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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5-04-14 15:43:0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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