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 教工合唱团 篮球俱乐部 乒乓俱乐部 网球俱乐部 足球俱乐部 羽毛球俱乐部 桥牌俱乐部 黄鹤诗联社 健身健美俱乐部 舞蹈俱乐部 健走团协会 瑜伽俱乐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俱乐部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俱乐部。简称:华师教工第二条 俱乐部性质 在学校校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下,学校教工自发的非商业性社会团体,隶属于华中师范大学校工会。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 倡导健康快乐的业余生活,健康第一,互相促进;推广普及群众性羽毛球运动,提高群众性羽毛球竞技水平,推动羽毛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俱乐部理念 团结、奉献、快乐、提高。 第二章 会员制度第五条 入会及退会原则 以自愿为原则,进退自由。第六条 入会条件 1、凡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员工自愿加入本会。 2、认同并自觉遵守俱乐部章程及有关规定。 3、热爱羽毛球运动,有提高自身球技的意愿和坚持锻炼的毅力,坚持参加俱乐部的各项活动。 4、有奉献精神,有团队意识,能互相帮助,为俱乐部出力献策。第七条 入会方法 凡自愿加入俱乐部者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交纳一张一寸免冠近照(彩色照片),按规定交纳会费,经俱乐部批准即可入会。第八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1、会员本人申请退出者; 2、会员严重违反俱乐部章程及有关规定者; 3、严重损害俱乐部利益和俱乐部公益形象者; 4、长期不参加俱乐部活动,并未做出合理说明者; 5、除第一条外,其余的处理决定,须经俱乐部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 6、退会者及被除名者,俱乐部一概不予退还会费。第九条 会员会服 俱乐部统一制作会服,活动时,会员应尽量着会服参加活动。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比赛、大会等,对俱乐部领导层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建议和监督权,可享受俱乐部提供的有关优惠待遇。 2、义务:执行俱乐部的章程和决议,协助、配合俱乐部工作,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和声誉,具有强烈的俱乐部意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指导。第十一条 会员规范 1、不做对俱乐部不利的事,不说对本俱乐部不利的话。 2、参加俱乐部打球活动的具体事宜将在俱乐部群中通知。 3、俱乐部通过比赛选拔组成具有最高水平的华中师范大学教工代表队参加一系列的比赛。代表队队员如遇特殊情况参加俱乐部以外的比赛须向队长通报并经队长同意。 4、对于多次违反俱乐部章程规定者,俱乐部执委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活动制度第十三条 俱乐部定期的组织活动 1、俱乐部每周四晚定期举办一次活动,会员可自由参加。 2、俱乐部如另外举行活动会在群中提前通知。 3、俱乐部如有培训计划则提前安排好场地和训练人员。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参赛原则及联谊活动 1、积极组织联谊比赛、互访赛,增进兄弟院校间的友谊,促进交流。 2、凡湖北省高校教工羽毛球赛必须参加;; 3、一般民间比赛,考虑参加 4、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社会公益比赛,争取参加;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俱乐部的管理机构 1、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由会长、活动部长、竞赛部长、培训部长、宣传部长、俱乐部代表队队长、版主组成执行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参与、列席执委会相关活动及会议。 2,执行委员会的职责: (1)、半年举行一次例行会议; (2)、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员年会; (3)、起草、修改、审议章程及各项管理条例; (4)、审议俱乐部的计划及经费开支; (5)、审议俱乐部重大事务; (6)、进行俱乐部换届选举,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会长,如有多名会长候选人竞选,则投票选举,当选者要超过正式会员的半数。会长任期为一年。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执委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组成。具体分工为: 会长:负责俱乐部的全面工作,是俱乐部的代表,向全体会员负责。 活动部:开展活动,接待客人,收集信息。 宣传部:对内对外开展一系列的文化活动。扩大俱乐部的知名度。 竞赛部:对内外比赛、训练。 培训部:对会员进行羽毛球专项培训、培优。 版 主:负责论坛版面的编辑、宣传。 代表队队长:负责代表队日常事务。 监事会:对俱乐部全部事务进行监督、指导,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 以上各部门成员对会长负责。 第五章 俱乐部的经费来源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主要来源于学校工会支助、企业赞助、社会捐赠以及公共基金等。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 1、支付购球,接待来客,比赛等费用。 2、对为俱乐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的费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1、俱乐部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2、会长应定期检查经费情况。 3、会长应定期向执委会、监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4、监事会有权过问或查证帐目,有义务在年会上向全体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其解释权在俱乐部执委会。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重新制订补充规定、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讨论并报全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羽毛球俱乐部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