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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章程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是我校教职工丰富和活跃业余文化生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增进团结,促进交流,展示教职工风采,代表和繁荣先进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接受校工会的具体组织领导。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在开展工作和举办活动时要面向群众,坚持“业余、自愿、灵活、多样”,“因人、因时、因地制宜”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华中师范大学工会会员可自愿参加教职工舞蹈俱乐部。    

第六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根据活动形式的需要可下设各专业分俱乐部(民族舞、广场舞、现代舞等)。    

第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部长由选举产生,下设副部长若干人。秘书长由部长聘任。    

第八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接受校工会的领导,校工会对舞蹈俱乐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为舞蹈俱乐部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九条  教工舞蹈俱乐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部长负责制。舞蹈俱乐部成员均有参加本部活动和对本部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第十条  校工会根据舞蹈俱乐部的活动情况,按年度给各专业团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如遇重大活动,校工会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舞蹈俱乐部可以向其成员收取适当的培训费。    

第十二条  舞蹈俱乐部的经费使用,须按照校工会财务制度进行。日常少量经费,由校工会主席签字后报销;较大项目的经费开支,须提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舞蹈俱乐部经费只限于舞蹈俱乐部开展活动和必要的设备、比赛服装使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舞蹈俱乐部有义务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舞蹈俱乐部印制各种内部刊物或资料,须经校工会审批。经批准后印制的刊物,须送校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舞蹈俱乐部章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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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12-19 22:44:4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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