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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工健身俱乐部是为本校教职工(下称“会员”)提供健身服务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组织会员开展健身活动,塑造健康体魄,培育积极生活方式,营造和谐互助、共同进步的健身氛围,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展示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接受华中师范大学工会监督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俱乐部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为俱乐部会员提供齐全的有氧运动、力量训练设备和功能性场地。
第五条 为俱乐部会员提供体测服务,根据体侧结果提出个性化健身计划与饮食建议。
第六条 定期举办俱乐部内部健身赛事、户外拓展、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热爱健身运动,认同俱乐部宗旨、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按照俱乐部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人向俱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俱乐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入会。
1.使用俱乐部内的各类健身设施和场地。
2.参与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4.对俱乐部的服务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遵守俱乐部的章程和各项管理规定。
2.爱护健身设施、设备。
3.按时缴纳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维护俱乐部的良好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俱乐部声誉的行为。
1.会员退会的,应提前15天向俱乐部提出申请。
2.经俱乐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会手续。
3.已缴纳的会费,按俱乐部规定的退费政策处理。
1.会员违法犯罪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2.会员多次违反俱乐部章程和规章制度,经劝说无效的,俱乐部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3.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经俱乐部催告后仍未缴纳的,俱乐部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会员大会为俱乐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修改俱乐部章程,讨论、决定俱乐部其他重大事项。
1.产生:管理组由一名会长、二名副会长组成。会长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备案,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届;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2.职责: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完成俱乐部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2.职责:监督俱乐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俱乐部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俱乐部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等。
1.会员会费;
2.学校工会拨款;
3.赞助和捐赠;
俱乐部的经费只能用于俱乐部组织的与健身有关的活动。
俱乐部建立经费管理专门人员,全面负责俱乐部经费的收支、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向全体会员通报,确保财务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30日前,俱乐部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报送本年度经费预算表;每年12月31日前,俱乐部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报送本年度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管理组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有权提议修改俱乐部章程。
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备案。
1.出现俱乐部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3.两年内未组织活动,名存实亡,自动解散。
1.俱乐部解散或终止后,应当对俱乐部经费进行清算。
2.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3.俱乐部解散或终止后,应当向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俱乐部管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