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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唱团名称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合唱团。
第二条 合唱团性质
合唱团是由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合唱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文化团体。
第三条 合唱团宗旨
普及合唱艺术,丰富业余生活,陶冶教工情操,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章 合唱团的活动
第四条 活动内容
1、普及群众性合唱艺术,对团员进行嗓音训练、合唱排练。
2、举办合唱艺术欣赏,提高团员的合唱艺术修养和音乐素质。
3、积极参加社会各级组织的合唱比赛和校内外的各种演出活动。
4、加强对外联系,广泛开展群众性合唱艺术交流。
第四条 活动时间
1、坚持每周一次的练声和排练活动(寒暑假除外)。
2、各项活动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时,占用少量工作时间。
第三章 合唱团团员
第五条 入团条件
凡本校热爱合唱艺术,具备一定声乐基础、乐理知识、音乐素质等条件, 遵守合唱团章程的在职教职员工,由本人提交申请,经考核合格者可成为正式团员。
第六条 团员的权利
1、有参加演出、观摩演出、接受培训的权利。
2、有发表不同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3、有监督和批评团委会的权利。
4、有参与团委会成员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5、团员入团自愿、退团自由。
第七条 团员的义务
1、遵守合唱团的各种规章制度,珍惜并维护合唱团的团结和声誉。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艺术修养和合唱表演水平。
3、服从团委会领导,执行团委会决议。
4、积极参加合唱团组织的排练和演出。无特殊情况,排练、演出时不得缺席或迟到。
团员如不履行合唱团义务,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团委会表决通过,可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领导体制
合唱团受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和校工会领导。
第九条 组织机构
合唱团团务委会为合唱团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合唱团的排练计划、演出计划、经费管理,决策合唱团的重大事项。团务委员会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指挥1名、委员2名(演出艺术、宣传外联)、秘书长1名。
合唱团设女高、女低、男高、男低四个声部,各声部设声部长1名。
第十条 管理
1、团长由校工会指定,在团务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合唱团的全面事务。
2、副团长和委员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副团长协助团长做好管理工作,团长不在时主持合唱团工作;演出艺术委员负责合唱团的演出、服装、化装等有关方面事宜;宣传外联委员负责合唱团的有关宣传报道、起草合唱团的有关文件、外出参赛演出、对外联络等。
3、指挥由团务委员会决定,负责合唱团合唱专业方面的事务。
4、秘书长由校工会文体部老师兼任,负责合唱团日常事务性工作。
5、声部长由各声部选举产生,负责本声部的业务指导、出勤考核、团员联络等事宜。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学校和工会拨款。
2、校内外机构赞助。
3、演出活动的部分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合唱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由团务委员会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校工会和团务委员会定期向团员公布经费收入与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唱团团务委员会。
华中师范大学教工合唱团
二0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