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 篮球俱乐部 乒乓俱乐部 网球俱乐部 足球俱乐部 羽毛球俱乐部 桥牌俱乐部 健身健美俱乐部 舞蹈俱乐部 健走团协会 瑜伽俱乐部 摄影协会 集邮协会 黄鹤诗联社章程 排球俱乐部 户外俱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提升教职工素质,促进文体社团(俱乐部)规范化管理,保障文体活动依法、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俱乐部)(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校和校工会指导下,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业余活动组织。
第三条 社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参与、健康文明、安全规范”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是文体社团的登记、审批部门,负责对文体社团的组成及社团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负责人权责
第五条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成员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二)社团成员有权对本社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三)社团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社团成员参加社团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范,服从社团活动组织者的管理;(五)社团成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社团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及职责
(一)社团负责人应当热心教职工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与活动组织能力;
(二)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三)社团负责人为本社团第一责任人,承担对本社团的领导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四)建立健全本社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
(五)积极组织社团会员开展健康、文明、安全的社团活动;
(六)落实社团活动备案制度,未经校工会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校
外社团活动;
(七)建立社团活动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社团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章 社团日常管理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社团应当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报校工会审查、备案。
第九条 社团应当根据年度活动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表,并在每年三月十日前报校工会。
第十条 社团应当积极宣传报道本社团的活动,将活动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及时上报校工会,以展示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风采,对于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社团活动,校工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资助。
第十一条 社团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工会。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一)社团组织活动必须确保安全,对于高风险活动(如登山、
游泳等),事前应当向社团全体会员发布风险提示,成立由社团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应急小组,并提前15日向校工会提交安全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征得校工会同意后方可开展,需要买保险的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活动现场应当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及急救药品,大型活动应安排医护人员值守;对于身体健康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参加活动的会员,社团负责人应负责劝退。
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中,社团及其会员不得发表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禁止发布商业广告、从事盈利性行为。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四条 社团活动经费管理严格按学校相关财务文件执行。
(一)校工会根据各社团每年的活动内容、会员人数以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社团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基于自愿原则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三)社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经费管理,社团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社团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代表学校在一定级别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社团,校工会按获奖等级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擅自组织高风险活动的社团,给予警告并勒令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二)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社团,视情节轻重扣除年度经费30%-50%;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社团,以及长年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社团,校工会撤销其登记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订由校工会负责。
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