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 教工合唱团 篮球俱乐部 乒乓俱乐部 网球俱乐部 足球俱乐部 羽毛球俱乐部 桥牌俱乐部 健身健美俱乐部 舞蹈俱乐部 健走团协会 瑜伽俱乐部 摄影协会 集邮协会 黄鹤诗联社章程 排球俱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我校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帮助、指导文体社团(俱乐部)的管理和运作,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俱乐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俱乐部)(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校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教职工根据共同文体方面兴趣爱好,本着自愿参与原则建立的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社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繁荣校园文化建设为宗旨。在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具有群众性、思想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文化艺术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四条 校工会是社团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社团接受校工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负责人
第五条 参加社团的条件、责任和义务
(一)我校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履行社团章程,服从社团领导;
(四)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五)有权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有权监督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七)按各个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
(一)热心教职工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安全的文体活动;
(四)积极发展新会员,吸收更多的教职工参加社团的活动;
(五)建立健全本社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
第三章 社团日常管理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社团应有各自的章程。社团要服从学校党委和校工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各类活动。
第九条 社团每年要有年度活动计划和年度活动总结,社团需将年度活动计划、年度活动总结和相关活动的新闻稿件(含图片新闻)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一)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会费;
(二)校工会每年将根据社团活动内容、会员人数以及活动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社团,校工会将削减甚至停止支持其活动经费;
(三)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规定和本社团的相关制度;
(四)经费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说明,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社团认真落实履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校工会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