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 教工合唱团 篮球俱乐部 乒乓俱乐部 网球俱乐部 足球俱乐部 羽毛球俱乐部 桥牌俱乐部 黄鹤诗联社 健身健美俱乐部 舞蹈俱乐部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教职工健身健美俱乐部是由校工会委员会发起的、由教职工自愿参加的、非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校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华中师范大学 教职工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俱乐部的运行接受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团结全校健身健美爱好者,依靠大家的力量发展我校健身健美运动。积极倡导健身健美运动在我校的普及,努力促进我校教工身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成立健身健美俱乐部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履行校工会委员会委任健身健美俱乐部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健身健美俱乐部成立 7 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本俱乐部的领导机构;内设俱乐部主任 1 人,常务副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监事 1 人,财务 1 人,执行秘书
1 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为俱乐部最高决策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有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管理委员会平时办公场所,由校机关分工会负责安排,承担、 处理俱乐部具体事务。
第五条 俱乐部首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委托校工会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俱 乐部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由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须三分之二以 上会员参加选举并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选举。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负责提交俱乐部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供会 员审议。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修订俱乐部章程,制定本俱乐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 公示在校工会网站及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全体会员。
第九条 健身健美俱乐部重大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会表决,过参会 人数的一半方能通过。
第十条 健身健美俱乐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安排;签署 俱乐部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组织各类赛事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安排。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员的注册和会员信息录入与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筹备俱乐部管理委员会的换届大会。
第十五条 凡是热爱健身健美运动的我校教职工,在遵守本俱乐部章程的前提下,均可 申请加入健身健美俱乐部;申请人员须完整填写电子申请表格中的内容(校工会网站下载), 并提交给执行秘书;申请人信息经审核后,即可成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职工健身健美俱乐部会员。
第十六条 俱乐部的活动内容:积极举办各种规模的赛事和活动;在校工会支持和配合下,组织会员训练、学习、观摩等活动;聘请教练进行健身健美知识讲座和现场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举办赛事活动;组织会员对外交流学习;参加兄弟院校的健身健美 比赛以及其它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权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项赛事和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活动;有权向俱乐部提出开展和提高健身健美运动的各种合理建议;有权 参与俱乐部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有权获得俱乐部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有权申 请退会(入会满四年,会员注册费不退)。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对俱乐部的工作、活动提出建议或倡议,为俱乐部的发展有出谋划策的义务;对俱乐部良好形象有维护的义务;有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展示 良好球风的义务;有积极宣传健身健美运动的义务;有认真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的义务;有按期缴纳会员费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者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严重违反健身健美俱乐部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有给健身健美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校工会委员会资助;社会人士以及团体、企业的捐助;核准允许的服务性收入和其它合法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财务人员负责俱乐部经费的日常收支和会费的管理;执行秘书负责日常费用的收入和支出;部长和常务副部长负责经费的收支核准;监事负责监督经费的 管理和收支。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各项经费收入须用于俱乐部的日常行政开支、组织各项活动以及活动的筹备宣传等,不得挪作它用。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的执行权、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健身健美俱乐 部管理委员会。监督权属校工会委员会。本章程的再次修订,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的 会员大会并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